驻外人员应该如何协议离婚?
《驻外人员离婚协议》按照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中国留学生离婚手续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双方都不反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在无法回到中国来处理它,他们可以处理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者律师作为代理人并提交书面意见原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符合法律要求,他们应该注册和发布离婚证书。委托书和意见须经当地公证机关或外国使领馆公证。具体流程如下: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2. 双方在婚姻登记官签署或按下指纹前,填写“离婚登记申请声明书”及“离婚登记申请声明书”的“声明人”栏;3.双方自愿签署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并在婚姻登记官面前签署或按“离婚登记协议书”上的指纹;
当事人向婚姻登记人宣读离婚登记声明;5. 1、甲乙双方各提交2张1寸单幅半身、半身、无色照片(背景为红色或蓝色);6. 婚姻登记机关向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交离婚登记证件、协议、证件,经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自愿离婚的内地男女居民,均应到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自愿在中国大陆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该去内地居民的居民永久居留的地方注册登记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