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的离婚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入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这是对非军人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请求权的限制性规定。
现役军人指的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具有军(警)籍和军(警)衔的军官、士兵和警官、警士及其文职干部。
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是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的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而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这针对保护现役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作出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通过现役军人一方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准予离婚。
对于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在离婚管辖上面的规定其实都还不一样。而一般我们说军人的婚姻受到保护,往往都是指现役军人的婚姻。如果结婚的时候是现役军人,但在离婚的时候已经退伍、转业的话,这种情况下其婚姻关系只能按照普通婚姻关系来对待处理。
非军人一方如果要与现役军人离婚的话,那一般情况下在现役军人本身不具有重大过错的时候,是必须要经过他的同意,否则的话就无法解除婚姻关系。这可以说是对现役军人婚姻的保护,当然也是一种限制,而限制主要就是体现在了对非军人一方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