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时要带哪些证件
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
(四)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
(五)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
(六)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七)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十一)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只要是在我国内地,无论是超级大城市还是一些偏远山区,夫妻要是诉讼离婚,那么需要提供的证件其实都是差不多的。主要包括了当事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婚姻证明)、户口簿等等。至于其他的材料,往往是为了进行诉讼离婚,为自己争取更多利益而提供的。一般也是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准备提供这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