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一般来说,在签订离婚协议或向法院起诉离婚时,没有涉及到被分割的共同财产,都可以认为是被隐匿的财产,一方隐匿财产,另一方要求按照规定主张要求重新分割,同时隐匿财产是违法行为。隐匿财产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对此行为,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夫妻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时,其中一方婚内藏匿财产,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故意隐瞒不报,都属于藏匿财产,按照《民法典》规定,是可以进行起诉或诉讼的,藏匿财产的一方会被判处少分或不分财产。若已经离婚,也可以在两年内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