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又区分为由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和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夫妻双方均有权做出,是一种当然的代理权,一方所做的决定就当然代表另一方的意见,他人可以认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所做的决定,多指夫妻对比较重大的共同财产作出的处理决定。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大额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的,该赠与行为无效,配偶一方可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但是返还全部,还是部分?各地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个人支持全部返还的意见。
夫妻共同财产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双方约定的除外。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双方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没有重大理由或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按份额分割共同财产。应该强调的是,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方才可以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且该分割时的份额判定上,并不必然是五五分处理。故,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当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支配需要由双方共同来进行决定,不能单有艺人来进行相关决定。在进行决定的时候双方最,双方最好进行相关商议,如果没有通过商议而擅自进行处理的话,夫妻有权要求另一方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