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见证书是开展见证业务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其内容结构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
包括标题、文书编号、委托见证人的身份情况等。
(1)标题。应当写明“律师见证书”。
(2)文书编号。文书编号应当写在标题的右下方,按年度、律师事务所简称、文书简称以及编号的顺序排列。如(XX)京隆见字第XX号,即指XX年度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书第XX号。
(3)委托见证人的身份情况。委托见证人是公民的,应当写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及住址等身份情况;如果委托见证人是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写出单位全称和所在地址,并另起一行,写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正文
这是见证书的主体部分,可依次写清见证事项、见证过程、见证结论和法律依据等四项内容。
见证事项,是指委托见证人就何事要求律师见证,相当于行政公文中的“事由”,要写得简明扼要,一目了然。如“委托律师就遗嘱进行见证”。
见证过程,要概述从接受委托至如何办理见证的全过程,为确认见证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做了哪些工作,从而可顺理成章地过渡到见证结论。
见证结论,这一部分是见证书的核心部分,指律师对有关见证事项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结论。见证结论可以与见证事项的法律依据结合在一起写,也可以分开写,主要是为了说明见证事项的合法性。
3.结尾
应在右下方按序分行写出律师事务所的全称,由两名见证律师签名盖章,并在见证书的年、月、日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以上就是见证书的具体书写规范,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见证人来进行见证处理,因为见证人的身份条件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认定的见证人不具备见证身份,后期可能导致遗嘱扶养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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