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跟人们法制观念的加强,围绕着监护人跟被监护人产生的民事诉讼纠纷也越来越多,其实在当今时代看来这也没有什么好意外的,况且这种现象也加快的完善了我国民法总则当中对监护人的相关规定。有的时候监护人可能就是属于单方面监护人,下面小编就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单方面监护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单方面监护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二、民法总则监护人的职责包括哪些?
《民法总则》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3、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由此可见,单方面监护人这也并不难理解的,因为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人本来就是能够有一个人或者多人来共同担任的,这种单方面监护人大多数都是针对那些单亲家庭当中的孩子,监护人跟抚养人都是有一个人实际担任的,因为不是所有的被监护人都能够在爸爸妈妈的呵护下长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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