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的职责本该是将孩子保护在自己的羽翼之下,如同在游戏中的“母鸡”那样尽职地保护自己的孩子不受外界危险的威胁,可不是所有监护人都有那个能力或者说有那个资格去这样做。那这种情况下怎么处理对孩子最好的呢?多数人会想,扯销监护人的资格再换一个。确实法律上是行得通的,所以接下来小编就整理了关于如何扯消监护人资格的内容。
一、扯消监护人资格
1、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
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2、破产人
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3、法人
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4、外国人
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又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格。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通则》对此未规定。但依《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应解释为外国人不妨碍其为监护人。
5、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
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关于撤销监护人的相关法律
《意见》也对这类情形作了永久剥夺监护资格的规定:
(一)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三)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5年徒刑以上的。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是他们的父母,但各种原因监护人的更换在国家相关机关的强制下进行,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种不得已的办法。但是,残酷的事实就在几年前上演过,还记得3.31南京虐童案吗?令跌破眼镜的监护人对孩子的暴行,不提也罢。总之,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没有个有资格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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