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根据有关法律,男女双方在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某一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出现不利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均可通过协议或向法院起诉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一般来说,变更孩子抚养权是否需要申请公证处做出相关变更公证,是需要由离婚的男女双方协商后自主决定的,法律并没有做出相关强制性规定。如果男女双方对于协议存在不确定之处,或者对未来的执行存在怀疑,可以双方选择到合法合规的公证机构,采用相关公证程序,由公证员做出公证。
变更孩子抚养权可以先有离婚后的男女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如果协商后在双方的一致意见之下,订立了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书,或者进行变更孩子抚养权协议书公证的,是法律允许的,但是,不是协议签署过后问题就解决的,最关键的事情就是,不管方式怎样,最后都需要法院裁定确认更孩子抚养权协议,这样这份协议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无法体现对外效力。
变更公证需要提供:
(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如诉讼离婚,提交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具有与离婚证同等的效力);
综上,变更子女抚养权公证时双方自主选择的,可以作为有条件、有需求的男女双方在离婚后选择,但是并非强制措施。必须强调的一条是,不经法院裁定确认的协议,无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