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什么原则进行?
民法总则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1、不履行监护职责,可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为防校园暴力,应建安全制度
草案规定,学校要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为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行使监护职责,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或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厉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并要求其赔偿损失,若构成犯罪的,监护人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3、监护人要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中规定,监护人必须遵循一切以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的原则,这是因为监护人一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劳动能力以及生活来源,或者其智力受到限制,监护人应该代理被监护人行使职责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