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由于生理、心理都发育尚不成熟,故而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规定由父母、当地民政局、居委会等成为学生的监护人,根据这些规定,学校是学生法定监护人吗?为了使得学生能健康的成长,学校需要履行的义务有哪些呢?
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我国未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学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学校与学生只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学校在未成人侵权或者被侵权的案件当中只承担过错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的大小来承担民事责任。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从学校的职责来看,如果学校在对学生的教育及管理当中的确存在过错,则学校就应对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只有父母、居委会或者是村委会才能成为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这也就回答了学校是学生法定监护人吗这个问题。学校只有教育学生的职责,并非是其监护人,不需要履行监护人的义务,有能力成为监护人的主体,需要按照既定的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