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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在保护被监护人时应该怎么做

监护人大多都是未成年人和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尽管如此,被监护人的一些基本权利是不得随意被任何人所侵犯的,这其中自然就包括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就比如说有的时候,其实父母并不能随意的处置孩子的财产,被监护人的权益在被侵犯的情况下,一般都有政府部门来进行保护,那么政府部门在保护被监护人时应该怎么做?

一、政府部门在保护被监护人时应该怎么做?

政府部门在保护被监护人的时候,必须要有法可依,被监护人权益被侵犯的话,可以指定监护人。

1、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

2、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诱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3、民法通则规定的指定监护的权力机关,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被指定人不服指定的,可在接到指定通知次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未提起诉讼时,自收到通知后满30天后生效;在提起诉讼时,自法院裁决之日起生效。

二、被监护人受到侵害怎么办?

当来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致不法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也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未成年人获得损害赔偿,应遵循下列原则:

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加害行为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未成年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里所说的损失是指未成年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既得利益。

2、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而形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人身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这些损害有时会造成财产的直接损失,有时则只造成纯精神损害。加害行为人应赔偿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所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治疗期间的交通费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误工费用等;凡致未成年人残废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赔偿监护人因照顾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废生活补助费;造成未成年人死亡的,除赔偿死亡前因医疗或者抢救所花的医药治疗费用外,还应赔偿死亡所花的丧葬费及一定数额的抚恤费用。

3、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损害的,实行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用的原则,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监护人除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外,还可同时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其实,我国对于被监护人的相关权益,已经在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当中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政府部门在保护被监护人时应该按照我国民法总则当中的相关规定,依法保护被监护人的相关权益。就比如说,如果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遭受到损失的话,政府部门甚至可以要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赔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甚至可以指定其他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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