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费申请一次性给付需要什么条件?
1、对方曾经有过不按时支付的不良记录,而对方也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证明对方有不按时支付的不良记录,支付抚养费一般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这个形式最容易保留证据),如果按月支付的,那么如果有一段时间没有转账记录,那么就是不按时支付的不良记录。
证明对方的财力问题,如果财力雄厚是比较容易证明的,向法院提交对方名下房产、车辆、股票、基金、银行存款等证据即可。
2、如果不直接抚养外籍子女的父或母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能力,而且定期给付抚养费有可能导致外籍合法权益难以实现,而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更符合外籍子女的实际需要,则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以定期给付为例外。
需要注意的是,能否一次性支付,还要看对方愿不愿意。一般而言,对方如果不愿意一次性支付,法官判决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不大。
二、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后还能要求增加吗?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离婚后情况发生变化,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对方抚养费。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若当初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较小,可以向对方提出增加,双方协商不一致可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现实生活当中关于离婚的时候,孩子抚养权确定完毕之后,是需要进一步确定支付具体抚养费用金额大小的,通常约定的是按月进行支付,当然如果有能力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双方协商一致一次性对于抚养费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