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看到一则新闻,云南某旅馆的老板带着7年前一女子遗留在旅馆的小孩,为了小孩上学落户口的事情,开始了漫长的帮询生母之路。后来老板患病去世,小孩几经救助站帮助,终于找到了家人,没想到家人竟然不愿意接纳小孩的存在。按照法律来说,父母应该是未成年的第一保护人,那既然出现上述情况,是不是只需要父母同意便可以转让小孩的监护权利呢,下面,跟随律图小编一起来看看成为法定监护人的条件有哪些。
一、法定监护人的条件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1款、第2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担任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1、未成年人的父母;
2、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3、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上述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顺序,应当根据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血缘、抚养和组织等关系的远近来确定。
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并且是首位的监护人。
其次,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第三,在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上述三种法定监护人,顺序在先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 (一)、(二)、(三)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由此可知,有资格作为未成年人的指定监护人的,仅限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所在单位;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3、人民法院。
法定监护人的条件是有法律制定的,我们应该义不容辞的和遵守。上述三种组织和机关的指定监护权的行使顺序是: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首先行使指定权;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单位,或者该单位拒绝指定或者不适宜指定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只有当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对有关组织的指定不服而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才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通过判决形式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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