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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组织是怎样的?

在民法总则的规定当中有关于监护人的制度,未成年人监护人一般是自己的父母,法定的监护人是不能够随便的更换或者是委托给其他人的,关于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组织是怎样的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怎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律规定和知识。

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组织是怎样的?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相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一般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那么监护人必须是父母吗?当然不是。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综上所述,关于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组织是怎样的小编已经为大家解答了,如果是需要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话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监护人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责,并且如果监护人如果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也是有权利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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