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间长了两个人的矛盾就会变得越来越大,只能选择离婚来这地结束这段感情从而双方获得新生。但是离婚之后的最大问题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双方都不愿意将孩子让别人养,因此婚姻法就做出详细规定。那离婚2个孩子抚养权问题是怎样解决的?下面小编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新婚姻法离婚2个孩子抚养权归属
首先,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其次,如果出现某些特殊情况,父方也可获得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1、在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2、母方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父方可获得抚养权: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首先,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其次,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情况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两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归属中的特殊情形——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子女一旦年满十周岁,就意味着其作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心智成熟度及对外界的理解能力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可以对于今后自己随父或随母哪一方共同生活做出判断和选择。因此,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选择跟随父或母生活应当是一种无条件的权利,不能将其视为无足轻重的“意见”。在离婚案件中,对子女跟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问题,尤其是身心健康,其重心在于尊重子女的意见,保护子女权益,然后再考虑父母意愿,才符合法之精神。
法律是允许双方当事人自己去协调,并且是以两个人协调的结果为准,但是如果协调未果就交由法院判决为准。根据现实经验一般基本上都会判决一人一个孩子,因为这样保证了双方的合法权益。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或者有任何疑问,详情请咨询律图专业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