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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监护人顺序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公民未满十八周岁的为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监护人,负责其安全,教育,成长等。监护人的种类有很多,那么,针对一个未成年人,这些监护人履行监护权的先后循序是怎样的?律图今天就来给您详细讲讲监护人顺序的知识。

一、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

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

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担任监护人顺序依血缘关系和组织关系的远近而确定,顺序在前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四种:

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是其他近亲属如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三是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四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当地的民政部门。确定监护人也依上列顺序进行。担任法定监护人应监护能力。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主要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二、监护人顺序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其实,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单单指未成年人,还包括需要赡养的老人,精神病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群,他们都需要监护人监护人顺序从配偶开始,其次是父母子女,其他亲属,是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来排的。亲属都死亡或者不能承担监护义务的,由相关部门制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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