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如果是因为矛盾和纠纷没有办法解决都会选择离婚的,但是如果这个时候有了子女,那么在判定子女的监护权之后另一方就会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的,但有些时候因为个人的能力水平有限,就会要求降低抚养费,此时降低抚养费诉状如何写呢?一起看看吧。
降低抚养费诉状
原告:XX,女,生于XXXX年X月X日,XX中学学生,住XX区XX街X号院X楼X号。
法定代理人:XX,生于XXXX年X月X日,XX单位职工,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
联系方式:
被告:XX,男,生于1963年7月8日,XX单位干部,单位地址:XX大街XX号。
联系方式:
案由:抚养费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根据现状,将原XXXX元抚养费增加到合理水平;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父亲XX与母亲XX于XXXX年X月X日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中民终字第XX号调解书调解离婚,婚生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XXXX元,自XXXX年X月起给付。至起诉日,现实的生活水平、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被告还一直按每月XXXX元的标准给付原告抚养费,这已经完全不能满足原告的日常生活、教育、医疗费用故起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一、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1、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一、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
(2)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人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子女的抚养费可以变更。
2、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增加抚养费,给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提出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给付义务。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 ,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
然后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写出来,之后写清楚案由,也就是什么纠纷引起的,再就是诉讼请求,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写,然后递交到人民法院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