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您推荐】赞皇县律师 莞城区律师 寮步镇律师 易县律师 北市区律师 大名县律师 无极县律师
探视子女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非法定理由不能限制或剥夺。所以,探视权既是父母的权利,实质上,也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的义务。那么在夫妻离婚时该怎么争取探视权呢?具体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时该怎么争取探视权
1、行使探视权——协商方式,协商不成请求法院判决。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法院可以中止探视权的情形:
当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的权利”。
3、法院可以终止探视权情形: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4、争取探视权,应该具体明确探视权的相关问题——时间、地点等。
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对于孩子的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等问题,进行约定。从具体情况出发,衡量当事人的生活情况,调解出相对适合的时间地点,既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不影响离异男女今后的生活。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应该受到重视,如果仅仅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孩子拒绝探视该怎么办
探视权在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子女拒绝探视的情况或者一方不让其探视孩子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情形
对于子女是受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人民法院就应当继续执行案件。此时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对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2、子女的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判断
根据子女的具体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正确判断出子女拒绝自己父或母进行探视的真正原因,然后对症下药,依法处理。如果孩子有判断能力,就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不能强制执行。
3、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
法官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对子女进行思想教育,以说服子女同意并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基于对另一方的怨恨,千方百计阻挠另一方的探视孩子的权利的行使,这不仅伤害了孩子与另一方的父母亲情,也使得孩子丧失了父亲或者母亲的关爱,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如果自己的探视权得不到实现的时候,最好能和对方就孩子的抚养和平协商,实在不行还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