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抚养教育关系的确定,关系到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但是在我国的《婚姻法》里,对于如何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和教育的关系,认定的重要条件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在实际的司法案件中,一般会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认定。一方面是从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的教育费用或生活费用的部分或者全部;另一方面是从生活方面,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一起长期的生活在一起,并在生活上照顾关心培养继子女,在学习上教育帮助的继子女。
还有的观点认为,如何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扶养关系,应该从客观与主观两方面来衡量。从客观上说,双方确实存在扶养的事实,比如给予了继子女生活和教育上相关的费用。从主观上说,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都有相互扶养的意思。如果客观上,继子女有自己生活的能力,可以自己挣钱,继父母无承担继子女生活教育费用的必要,但继父母仍然愿意扶养的,并且给予了继子女其他照顾的,也可以认定他们之间有扶养关系。
一般情况下,继父母在经济上供养继子女,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用;继子女在生活上受继父母的扶养还有教育教导;或者继子女在经济上赡养继父母;继子女在生活上帮助扶助继父母。只要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有以上情况的任意一项,就可以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也有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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