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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施暴的情况是比较多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是被丈夫殴打受伤,是否可以要求其作出赔偿呢?需要注意,此时要区分妻子是否提出了离婚,情况不同具体的处理结果也是不一样的,下面就让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合法夫妻身份是指男女双方经结婚登记已取得结婚证;同时也包括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因此,凡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或者不符合上述事实婚姻条件的男女,他们因分手引起的人身和财产纠纷,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二)双方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是离婚诉讼。因此,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夫妻一方因特定的过错而导致离婚
在通常情况下,离婚的发生有其复杂的主、客观原因,而且夫妻双方往往都有主、次不等的责任。但是,只有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法律规定的重大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下,过错方才成为承担损害赔偿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向与过错方重婚或同居的“第三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通奸等婚外性行为,则被排除在外。这里所称的“无过错”仅限于上面列举的四种过错而言,至于其他过错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在所难免,因此对“无过错”不能作扩大理解。
二、妻子被丈夫殴打能否得到赔偿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是,妻子没有诉请离婚,只是单独要求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第3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妻子将得不到赔偿。
现实中,妻子被丈夫殴打受伤的,此时若没有提起离婚的话,那么是不支持损害赔偿。但要是在提起离婚的同时,要求丈夫作出损害赔偿的话,这种情况下法院才会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