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和相关法律,和独立的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的共同财产。合法权益。合理、合理地解决了有利于生产、生活方便的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了这一条款,以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在大多数情况下,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可能是不幸婚姻的最大受害者。因此,《婚姻法》修正案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特别强调将保护子女权益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将原条款中“妇女权利”和“儿童权利”的定位改为“协议失败的原因”。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采取照顾儿童和妇女权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