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婚姻法》将废止。
我国最新的规范公民结婚问题的法律在实际解决问题的时候,可能就会遇到男方在娶妻子之前被要求支付了房子的首付作为结婚的条件并且在婚后和妻子一起付清了房款,但是如果离婚就会让男方的付首付行为产生歧义。那么,《民法典》付首付的问题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中没有关于首付问题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婚前男方出钱付首付,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女方进行补偿。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按上述原则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一个爱情与婚姻越来越物化的年代,房子既招安了年轻人的择偶观,也成为离婚纠纷中的痛点。裸婚的人毕竟少数,大多数中国式婚姻里的房子,往往裹挟着太多情感与利益冲突。律实践的精确操作,让法律成为刚性工具,值得肯定。问题是,法律固然需要弹性系数小的践行空间,却不能为追求“精确性”而远离基本人情。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远离“看得见的人情”,是全面博弈的缺失,可能失去法的呵护温度。
综上所述,其实男子付首付的行为就只是对房子初期的房款进行了提前垫付,后期的剩余房款如果是和妻子一起支付的就只能把房子作为共同资产进行合理的分割,而首付部分会让妻子进行合理的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