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经营权是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一个家庭成员,可见其不存在继承问题。若当一个承包户下的所有家庭成员都过世,这时候村集体就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
假若土地承包权可以继承,那么把户口迁到城市,甚至国外的家庭子女,同样也能获得土地承包权的话,这样就会造成农村土地外流,会对村集体利益造成损失。
《土地承包法》第32条有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也就是说,虽然土地承包权不能继承,但承包收益是属于承包人的私人财产,可以继承。
1、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三、法定继承人顺序是怎么样的?
《继承法》第10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综合上面所说的,承包地就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对于农民也只有使用权没有任何的转让和买卖权利,从而土地获得者死后也是不能按照遗产的方式来进行继承,所以,不是属于自己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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