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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神志不清怎么立遗嘱

一、如果当事人神志不清怎么立遗嘱

对于神智不清的人所立的遗嘱,它本身不具备遗嘱能力,遗嘱内容也不能证明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其所立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

首先,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应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应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其次,遗嘱还必须有形式要件,根据不同的遗嘱形式(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违反其形式的遗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二、遗嘱应该怎么执行

所谓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出的积极的处分行为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换句话说,遗嘱的执行是为了实现遗嘱内容所进行的必要的行为。

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遗嘱的执行。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遗嘱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开始执行,其过程大致如下:

(一)出示遗嘱,向有关人员公布遗嘱内容;

(二)编制遗产清册,并予宣布;

(三)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有争议时,把遗产按遗嘱的要求进行处理。

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来执行。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遗嘱人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执行遗嘱。也就是说,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是因为遗嘱的执行,直接与遗嘱继承人、利害关系人执行遗嘱难免会有偏向从而引起纠纷,尤其是当遗嘱继承人有数人,或者遗嘱的内容涉及到将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时,依靠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自己去处理,往往易生弊端。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保护遗嘱人利益和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制度。遗嘱执行人一般以公正的亲友担任为宜。

遗嘱执行人负责保管遗产,并有权提起关于排除妨害继承的诉讼以及参与有关的诉讼活动。如果遗嘱人生前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加执行遗嘱;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或撤销遗嘱执行人。

遗嘱当事人一旦死亡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出示合法的遗嘱证明,编写遗嘱清单确定遗嘱范围,与其他遗嘱继承人协商分配数额。没有异议的可以按照遗嘱的内容办理财产的继承,如有异议的,应诉讼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

延伸阅读:

遗嘱执行人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那个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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