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任何公证事项均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相关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及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已离境的,应提供护照或有效的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
2、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
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特别提醒:
一般的公证事项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但是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监护等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申请,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必须当事人亲自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公证申请表: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民事公证申请表》;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经济公证申请表》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1、 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
3、 遗嘱内容涉及的财产权属证明、财产清单;
5、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实践中,有些时候遗嘱的效力不被人认可,因遗嘱而产生的诉讼数不胜数,对遗嘱进行公证就显得非常必要。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但有些公证因程序不够规范不被法院认可,而导致公证无效,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规范遗嘱公证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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