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人立遗嘱时都是自己写,但也有遗嘱人不识字的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在本人不识字、或无能力书写、或不愿亲自书写的情况下,可以由他人代写遗嘱。那么,如何订立代书遗嘱?如果订立遗嘱后,情况发生了改变,遗嘱人能否变更遗嘱?下面我们将就这两个问题一一解答。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对代书遗嘱的概括规定,其订立的具体程序如下:
1、遗嘱人欲立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做代书人。
3、代书完毕,代书人必须向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宣读记录即遗嘱全文,或者传阅;并经遗嘱人审阅全文后,至遗嘱人完全同意和认可为止。之后,代书人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人姓名。
4、最后,由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如遗嘱人不会写字,应以按手印代替,由代书人在其手印前写明遗嘱人的姓名。 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两个以上见证人,年月日及代书人、遗嘱人、其他见证人的签名等要件,缺一不可。
遗嘱是可以变更的,遗嘱人撤销或变更所立遗嘱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按原立遗嘱方式进行。用新的遗嘱撤销、变更原立遗嘱。但需要注意的是应以与设立该遗嘱相同的方式进行,如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变更时仍要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A、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因其效力相等,因此它们之间可以用任何一种新设立的遗嘱来撤销、变更原立遗嘱。
B、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因此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只能采用公证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希望对大家处理遗嘱问题有所帮助。订立遗嘱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依据遗嘱人的意志分配自己的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就不能按照遗嘱内容分配,所有的愿望就都泡汤了。因此,为了确保遗嘱的效力,建议大家在订立遗嘱时咨询一下律师,或者请律师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