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张有2个儿子,老大婚后分出单过,与父母同居一城。老二大学毕业去外国读博士,其间,老张和他的老伴相继去世。老二匆匆赶回看望,又匆匆离去。哥俩都没有提及楼房等遗产继承问题。老二走后老大把父母留下的楼房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事过5年老二回国,他向哥哥提起了继承父母楼房的问题。嫂子、哥哥不同意:“父母均已去世超过了5年,弟弟主张继承权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且房子已登记在我的名下”。请问,哥哥的说法对吗,弟弟还能否继承该楼房?
律师解答: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老二在父母死后,没有做出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表示,应当视为接受了继承。这样父母的遗产就成了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老大和老二的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已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过户到哥哥一人名下,不能就此简单的认定为哥哥一人的财产,而应认定为其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析产、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何时分割,不应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对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的保护不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哥哥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弟弟有权要求分割父母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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