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子女的家庭中,为了避免一些子女不实际履职自己的赡养义务,通常情况下都会要求实际签订书面的赡养协议书。当然,在签订这类协议的时候,也会有一些细节需要注意。那到底签订赡养协议书要注意哪些细节呢?律图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签订赡养协议书要注意哪些细节
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者是多个赡养人相互之间为分担赡养义务而订立的协议。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赡养协议须注意以下细节:
(三)赡养人应尽的主要义务,包括赡养费用的分担,农村老年人口粮田、自留地、承包地的耕、种、管、收,城市老年人的工资、福利及财产性收入,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和雇人照料费用以及死后丧葬费用的负担等;
(五)对被赡养人财产的保护措施;
(六)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违约责任;
(七)其他协议细节。若有履行协议的监督人,应在协议上签名。
(八)尤其应注意的是,协议中不得有处分被赡养人财产,或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下尽赡养义务等侵害被赡养人合法权益的违反法律的内容。另外,若被赡养人已经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应由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
二、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法典》的法律精神并结合审判实践,认为赡养费的给付内容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老年人为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对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将来必需支出的相对确定的药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而对今后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其发生金额、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一般不能判决支持老年人将来可能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的请求,但能否判决赡养人按将来老年人可能生病时医疗单位出具的有效单据作为给付内容值得商榷,审判实践中如此调解或判决的不在少数,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减轻老年人讼累角度考虑,此法可行。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赡养人有义务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无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无自住房的,则应将合理房租费用一并计算在赡养费内。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对老人精神赡养已成为不争的法律原则,但理论界及审判实务中对能否判决精神赡养以及如果判决如何执行一直存疑。笔者认为,精神慰藉的作为义务固然难以判决执行,但对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线电视、收音机、书报等费用是完全可以作为赡养费给付内容确定由义务人承担。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医疗等保险金的支出亦应为赡养费用。保险不仅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也为子女分担了很大的风险,非常值得提倡。
签订赡养协议书的是为了更好的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但要是赡养人仍旧不积极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的话,则可以到相关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对方承担实际的赡养义务,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原则上是不能免除赡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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