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女,1926年1月29日生
被告:xx,男,1957年2月21日生。
案由:原告xx诉称,1960年原告丈夫及大女儿去西安玩,被告亲生母亲因丈夫去世,让原告丈夫将被告收养,被告当时年仅3岁。被告生母一直不将被告的户口转来,直到1968年户口普查被告才报上户口。原告省吃俭用供被告生活、上学,并于1979年给被告办理了结婚。被告婚后的两个孩子均由原告及丈夫带大。现原告老了,被告便虐待原告,行为令人发指。
2、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收养期间的抚养费、教育费75000元;
3、现院前后都有大路,从后界起往前15米扎界给被告;
4、街房归原告,上房给被告,厢房给三个女儿;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件: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2、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收养关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
1、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 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2、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无论用何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都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应保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只有在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下,才会需要书写起诉状。如果是协议解除的话,此时自然也就没有必要写起诉状了。上文中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解除收养关系起诉状范文,各位如果需要写起诉状的话,可以适当参考了解一下。当然具体的内容,还是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书写,而不能完全照抄范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