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的这种行为主要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自认一般对对方是有利的,而行为人自认的某些事项对自己是非常不利的。基于这种特殊的情况,对于自认的构成要件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否则,所谓的自认如果是虚假的将会影响法庭的判决。那么,在我国自认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在我国自认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四项条件:
2、 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3、 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4、 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二、自认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不予反驳或对其诉讼请求予以认可的意思表示,简言之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不利事实的承认。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没有作明确的、详细的正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75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首次对自认制度作了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再次间接确认了明示自认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比较全面、准确地规定了自认制度。从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上来看,当事人自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
2、约束法院,对于自认的事实法院必须予以认可。(涉及人身关系的除外)。
三、自认分类
2、附加限制的自认,即自认以后又附加一个条件,但附加限制的自认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所加的限制,否则后果与纯粹的自认相同;
3、附加理由的自认,也叫附加理由的否认,但附加理由的自认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所加的理由,否则后果与纯粹的自认相同;
4、拟制的自认,当事人到庭。当事人到庭沉默不语或回答不知道,如果是应当知道或者亲身经历而回答不知道的,一般认定自认,除此之外,不认定自认。另外,当事人到庭,拒绝质证没有合理的理由的,也认为构成自认,不质证有正当理由的,对方当事人还应继续举证。
5、拟制的自认,当事人不到庭。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看作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允诺,认定自认,如果原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话,就按撤诉对待,而不是自认。如果有正当理由不到庭(如公告送达等),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由此可见,自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慎用,一切在以事实为根据的基础上,重视证据的收集,重视证据的运用,在诉讼过程中用证据说话,不盲目自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家能够看出,自认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上四个方面。首先只能是当事人进行自认,而且自认的内容肯定是对当事人比较不利的,并且表示的意识是真实的,针对自认是针对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一些民事纠纷。由于在民事纠纷当中不存在所谓的自首,因此将某些行为就称之为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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