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中坚力量。警察执行公务的时候,会携带警用设备、佩戴警服。这些警用装备都是由特许经营企业生产的,没有拿到许可的企业不得生产,否则可能构成犯罪。那么,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客观方面是什么?下面小编给大家简单讲一讲。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一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人民警察法》等若干规定;二是没有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合法授权。根据公安部等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警用装备由国家指定的工厂生产,并且生产按计划进行,对获准生产警用装备的,公安部按年度发文指定或颁发定点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具体可表现为三种情形:
2、虽是定点生产的企业,不遵守公安部下达的指标生产擅自计划外生产的;
3、曾经被指定或委托的生产企业,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托事项已完成,或未颁发年度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警用装备的。买卖,指以财物等为对价买进或卖出警用装备的行为,包括购买和出卖两种。非法买卖,即指没有经法定许可或者合法授权购买、出卖警用装备的行为。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2、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3、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4、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5、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6、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和其它刑事犯罪一样,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也包括客观、主观和主体等方面。其中,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警察制服、警用设备的行为。在非法生产方面,有可以细分为几种情况,包括未取得资格而生产的,属于定点生产企业,但是违规生产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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