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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的罪犯又犯新罪该如何处理?

一、死缓的罪犯又犯新罪该如何处理?

死缓的罪犯又犯新罪的处理主要是属于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处理原则: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缓变更为死刑,需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1、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必须有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包含过失犯罪,因为过失犯罪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小,这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此处的故意犯罪解释为:明显反映死缓犯人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故意犯罪,因此,不包含预备行为。

2、必须经过对新罪查证属实。

查证属实的犯罪,必须是法院用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来确认。对是否查证属实,判断的主体只能是法院,而不是自愿认罪的嫌疑人,也不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新罪尚未全部查证属实之前,一审法院不能直接将旧罪死缓变更为死刑

3、死缓变更死刑在法定程序上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依据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审法院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死缓变更死刑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再由高级人民法院转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有三种:

(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对于外国人还有:驱逐出境。

附加刑也存在吸收的问题,罚金、没收财产当然要执行;而剥夺政治权利的,对于死刑而言,一般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新罪有此附加刑的,也就吸收了。

因为过去犯下了伤害人命或者直接危害到社会的极度严重的罪恶才可能会达到死刑的地步,而法院肯定也是看在罪犯有一定的情节可以不至于直接处死的就会给死缓的机会,但是在这个期间没有表现好甚至还犯了罪必然是需要直接按照执行死刑的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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