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卖淫嫖娼行为比较常见。从古至今,卖淫嫖娼这四个字往往会与道德挂钩,比如有人因为卖淫被发现而受到他人指责,因为嫖娼而导致家庭支离破碎。凡是涉嫖的案件一经新闻媒体发布,都会马上引起人民群众的广泛热议。那么,嫖娼罪处罚需要公开吗,嫖娼被抓怎么处罚?小编在下文为大家总结。
一、嫖娼罪处罚需要公开吗
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社会稳定、个人隐私的以下4类案件不公开:
1、违法行为人是未成年人的;
2、案件性质涉及猥亵、嫖娼、卖淫、拉客招嫖、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的;
3、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
4、涉及上访等不宜公开的行为。
所以,嫖娼罪处罚不需要公开。
二、嫖娼被抓怎么处罚
(一)嫖娼违法,但一般不犯罪。
一般的嫖娼行为在我国被认为是违反治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通常根据《治安治理处罚条例》,予以罚款,给予拘留。
1、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4、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5、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二)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节,即可能构成犯罪。
1、嫖娼的是幼女(不满14周岁)而且明知——涉嫌强奸罪(非性工作者)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2、性工作者未满14周岁——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该罪已经废止,以强奸罪论处)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行为人知道对方是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当立案。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涉嫌故意传播性病罪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刑法》第360条(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与他人恋爱、姘居、通奸的,均不构成本罪。需有营利目的或者放任传播而进行卖淫、嫖娼为目的。
(2)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出于伤害他人、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传染上性病的,不能定传播性病罪,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因为嫖娼罪涉及到社会稳定和个人隐私,所以是不需要公开的。如果有人嫖娼被抓,一般情节轻的嫖娼行为只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通过罚款和拘留来惩戒罪犯。但是如果涉嫌幼女,传播性病等这些情节重的行为,就有可能面临刑法的制裁。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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