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减轻的,吸毒并不影响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虽然在吸毒并产生幻觉后对行为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确实产生了影响,进而使其对当时状态下的行为失去一定控制能力。但该精神症状是在大量吸毒后产生,而对于吸毒行为,行为人却是有控制能力的。吸毒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作为具备辨认、控制能力的行为人,应当知道大量吸毒会产生幻觉,但其仍放任自己陷入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正如刑法规定醉酒的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一样,吸毒的人,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法责任。
关于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问题,其实质是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
中国传统的刑法观点认为,犯罪构成是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有人说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这一传统命题是来自前苏联刑法学,它几乎已成为社会主义刑法学的定论。
有些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这一传统命题由于混淆了“犯罪构成”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这样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不能正确反映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的根据的关系,因此,这种传统命题是有缺陷的,至少说在表述上是不准确、不科学的。他们强调认为,“应当指出,刑事责任的根据并非犯罪构成这一抽象的法律规定本身,而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这一法律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责任的产生,就是触犯了法律的条款,如果是再醉酒或者是吸毒下所产生的刑事责任必定就会受到严重的处罚,而不会因此行为的精神错乱来减轻当事人的刑法,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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