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盗窃,是指犯罪集团共同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团伙盗窃与共同盗窃的区别是,团伙是一个犯罪集团,是专门为了犯罪而设立的三人以上的组织。既然是团伙盗窃,就有主从犯的划分。那么,团伙盗窃从犯怎么认定呢?下面,律图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见,从犯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起次要作用者,一是起辅助作用者。下面分别进行简要分析。
一、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
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就是指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所谓次要的实行犯是对于主要实行犯而言的,是指虽然直接参与了实施盗窃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但所起的作用处于次要地位。起次要作用的盗窃犯,一般具有如下一些特征:(1)被他人劝诱或纠集而被动参与盗窃;(2)在实行盗窃犯罪中处于被支配地位;(3)没有实行盗窃犯罪中的一些关键重要情节,如撬锁和直接搬拿钱物人或者虽有实行,但属于协助性质行为;(4)不能主持分赃或分得赃物较少。
二、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
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实际上是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参与盗窃的实行,但为盗窃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的盗窃分子。在共同盗窃中,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一般是指为共同盗窃提供方便、排除障碍、创造有利条件等。从盗窃犯罪的特点来看,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1)提供犯罪工具;(2)提供犯罪对象;(3)为实行犯带路,察看作案地点;(4)帮助实行犯调离财物监管人;(5)搬运赃物;(6)事前通谋的窝赃、销赃等。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主从犯时,对于盗窃团伙相互纠集、多次盗窃情况,主从犯的划分,应当采取逐笔审查,综合评定办法进行。遂笔审查,就是要一笔一笔的划分,确认在每次盗窃中到底是那一个人或几个人起了主要作用。综合评定,就是要把每一次盗窃的主从情况结合考虑,进行评定,不能以一次或几次的主从情节,认定主从犯。对于在共同盗窃中虽有为主盗窃的情节,但其为主盗窃数额在共同盗窃中所占比例甚微,仍是从犯,而不能认定其为主犯。
团伙盗窃的从犯,包括起次要作用和起辅助作用的盗窃犯,包括实行犯和帮助犯,对于从犯,其危害性比主犯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律图网站的律师询问,我们有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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