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刑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绝对确定法定刑
即《刑法》规定对某种罪,或者对具备某种情节的犯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对于刑罚种类及刑期,审判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任何一个分则条文只规定一种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只是在个别条文针对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了绝对确定的单一的死刑。例如,《刑法》第239条规定,犯绑架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绝对不确定法定刑
即在条文上只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予惩处,却不规定具体刑种和刑度。这种法定刑只是抽象地表示犯罪与刑罚的联系,没有刑种和刑度,无法对量刑起规范作用,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因此,在我国刑法上,不采用这种法定刑。
(三)相对确定法定刑
即《刑法》分则条文针对不同犯罪的不同性质和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分别规定一个或数个主刑,一个或数个刑罚幅度。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节,在法定幅度内决定判处适当的刑罚。这是当代各国刑法普遍采用的法定刑。其最大的优点,就是刑法对审判机关的具体适用刑罚既有约束,又为其提供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的余地,便于其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节判处轻重适当的刑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二、法定刑的表现形式
《刑法》上相对确定法定刑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分则条文只规定一种刑罚,并且只规定其最高期限,其最低期限,依刑法总则有关规定确定。例如,刑法第448条规定的虐待俘虏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最低期限,依刑法总则第45条规定,应为6个月。
2、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其中有期徒刑只规定最高期限,其最低期限,以及其他主刑的最高最低期限,依刑法总则有关条文确定。例如,刑法第277条规定,对妨害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限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两个以上刑罚幅度,或同时规定有附加刑,其中有期徒刑只规定最低期限,其最高期限,依刑法总结的规定确定。例如,《刑法》第239条规定,对绑架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两个以上刑罚幅度,或同时规定附加刑,其中有的幅度对有期徒刑规定有最高和最低的期限。例如,《刑法》第371条规定,对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5、规定援引法规刑。即分则条文规定,对某罪援引其他条文或同条的另一款的法定刑处罚。例如,《刑法》第144条规定,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即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采用这种形式的法定刑,是为了简化分则条文,但是,被援引的条文所规定的犯罪,必须是与本罪的性质近似的罪。
法定刑表现在国家对于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的谴责和否定评价。国家通过法律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评价,并在这一评价的基础上规定与犯罪相适应的刑罚,这是立法上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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