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见罪名量刑事犯罪标准及法律依据
第115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重大损失50000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省二院一厅《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发(2001)9号;
第115条第二款:失火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
(一)死亡1人以上的;
(二)重伤3人以上的;
(三)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以上的;
(四)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六)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成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课以上的,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
(七)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
(一) 死亡3人以上的;
(二)重伤10人以上的;
(三)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以上的;
(四)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
(六)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成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的,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的;
(七)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依据: 省二院一厅《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发(2001)9号
第124条: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构罪情节: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X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严重后果:实施构罪情节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求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X小时)以上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1号
第125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定罪情节:
1、军用子弹10发、非军用子弹100发、气枪铅弹500发;
2、军用枪支或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1支、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
3、手榴弹1枚或爆炸装置;
4、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烟火药3千克,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
5、具有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品种制造或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烟火药30千克,雷管30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
6、多次;
7、未达上述数量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情节严重:
1、军用子弹50发、非军用子弹500发、气枪铅弹2500发;
2、军用枪支或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5支、其他非军用枪支10支;
3、手榴弹3枚;
4、爆炸装置危害严重;
5、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千克,烟火药15千克,雷管15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0米;
6、具有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品种制造或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千克,烟火药150千克,雷管150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00米;
7、达到定罪数量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注: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枪支计不成套以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
第125条第二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案件:
构罪情节: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2、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情节严重: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饵料20千克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
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定罪情节:1、 制造5支;2、销售2支;3、未达上述数量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情节严重:1、制造20支;2、销售10支;3、达到定罪数量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情节特别严重:1、制造50支;2、销售30支;3、达到严重数量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定罪情节:1、军用子弹10发、非军用子弹100发、气枪铅弹500发;2、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1支、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3、爆炸装置;4、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烟火药3000克,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5、未达上述数量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情节严重:1、军用子弹50发、非军用子弹500发、气枪铅弹2500发;2、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5支、其他非军用枪支10支;3、军用枪支、手榴弹;4、爆炸装置危害严重;5、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0克,烟火药15000克,雷管15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0米;6、达到定罪数量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
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定罪情节:1、军用子弹20发、非军用子弹200发、气枪铅弹1000发;2、军用枪支或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1支、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3、手榴弹1枚;4、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情节严重:1、军用子弹100发、非军用子弹1000发、气枪铅弹5000发;2、军用枪支或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2支、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3、手榴弹3枚;4、达到定罪数量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注: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枪支计不成套以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非法持有: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擅自持有的行为;私藏: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情节严重1、枪支、手榴弹或者爆炸装置;2、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0克,烟火药1000克,雷管2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3、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5、未达到第2项标准,但拒不交出的;6、达到第2项最低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5号;
第133条:交通肇事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以上的。;4、重伤1人以上并有下列情节:a、酒后、吸毒后驾驶b、无驾驶资格驾驶c、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失灵而驾驶d、明知无牌或已报废车驾驶e、严重超载f、为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死亡1人以上的;2、重伤3人以上的;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以上的;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1、死亡3人以上的;2、重伤10人以上的;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以上的;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依据:省二院一厅《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发[2001]9号;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定罪数额:销售金额5万元
数额较大:销售金额20万元
数额巨大:销售金额50万元
特别巨大:销售金额200万元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上述销售金额3倍以上,以未遂犯定罪处罚。
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未销售的货值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定未遂。
尚未销售,无法计算货值,生产伪劣用烟丝1000公斤以上或烟叶1500公斤以上定未遂。
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足以严重危害 (1)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2)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3)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贻误诊治的;(4)缺乏急救必须的有效成分;
造成严重危害 假药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1)致人严重残疾;(2)3人以上重伤;(3)10人以上轻伤;(4)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销售金额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货值金额以产品标价计算;无标价的,按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计算;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足以严重危害: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有害细菌或污染物。
造成严重危害: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1)致人严重残疾;(2)3人以上重伤;(3)10人以上轻伤;(4)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造成严重危害: 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特别严重危害:(1)致人严重残疾;(2)3人以上重伤;(3)10人以上轻伤;(4)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造成严重危害:致人轻伤或其他严重后果;
后果特别严重:(1)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2)重伤1人;(3)轻伤3人;(4)其他严重后果。
情节特别恶劣:(1)致人死亡、严重残疾或感染爱滋病;(2)3人以上重伤;(3)10人以上轻伤;(4)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造成严重后果:1、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2、三人以上轻伤;3、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5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
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2万元(杭州市中院标准);2、造成农业失收、减收、牲畜死亡等后果,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省高院标准)
数额(量)特别巨大:经济损失50万元(杭州市中院);省高院为30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
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1、造成被害人容貌毁损;2、皮肤严重损伤;3、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
第151条(1):走私武器、弹药罪
情节较轻 1、军用子弹10发;2、非军用子弹100发;3、非军用枪支2支;4、未达上述数量但走私的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节;
情节严重 1、军用子弹50发;2、非军用子弹500发;3、非军用枪支5支;4、军用枪支1支;5、前款数量+其他恶劣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 1、军用子弹100发;2、非军用子弹1000发;3、非军用枪支10支;4、军用枪支2支;5、前款数量+其他恶劣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一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注: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枪支计不成套以三十件为一套枪支散件计;外币以案发时外汇牌价折算;
第151条第一款:走私假币罪 走私伪造的货币
情节较轻:1、面额2000元;2、币量200张;情节严重:1、面额20000元;2、币量2000张;3、流入市场面额达到前款数量;
情节特别严重:1、面额200000元;2、币量20000张;3、流入市场面额达到前款数量;4、前款情节+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一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
第151条第二款:走私文物罪
情节较轻:三级文物2件以下;
情节较重:1、2级文物3件以下;2、3级文物8件以下;3、3级文物2件以下但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1、1级文物1件以上;2、2级文物3件以上;3、3级文物9件以上;4、数额达到情节较重;a.造成该文物严重毁损或无法追回;b.犯罪集团首要分子;c.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一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
第151条第二款: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情节较轻1、附表(一)规定数量以下;2、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 1、附表(一)数量以上;2、制品价值10万元—20万元;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本款数量但造成该动物死亡或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
情节特别严重1、达到附表(二)规定数量;2、制品价值20万元;3、达到附表(一)标准;a.造成该动物死亡或无法追回;b.犯罪集团首要分子;c.使用特种车走私。
依据:同上;附表(一)、(二)见《司法文件选》2000年第12期(或本站点法律法规栏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一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52条:走私淫秽物品罪
情节较轻1、录像带、影碟50盒(张);2、录音带、音碟50盒(张);3、扑克、书刊、画册100副(册);4、照片、画片500张;5、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
情节一般 1、录像带、影碟100以上;2、录音带、音碟200以上;3、扑克、书刊、画册200以上;4、照片、画片1000以上;
情节严重 1、录像带、影碟500以上;2、录音带、音碟1000以上;3、扑克、书刊、画册1000以上;4、照片、画片5000以上;5、虽不到上述数额,但属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使用特种车走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一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
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般情节: 个人:偷逃税5万元;单位:偷逃税25万元;
情节严重 :个人:偷逃税15万元;单位:偷逃税75万元;
情节特别严重 :个人:偷逃税50万元;单位:偷逃税250万元;
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一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
第155条:走私固体废物罪
一般情节:1、禁止进口10吨以下;2、限制进口偷逃税;个人:5万元;单位:25万元
情节严重;1、禁止进口10吨以上;2、限制进口偷逃税;个人:15万元;单位:75万元;
情节特别严重 1、禁止进口10吨以上;2、限制进口偷逃税;个人:50万元,单位:250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一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
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59条: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6、造成恶劣影响的。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62条:妨害清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62条: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受贿1.5万元;2、10000—15000元,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数额巨大:受贿1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64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个人行贿1.5万元;2、单位行贿3万元;
数额巨大:个人行贿10万元;单位行贿3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65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非法获利8万元 ;
数额巨大:非法获利40万元;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66条:为亲友非法谋利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重大损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重大损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
数额(量)巨大:特别重大损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第168条: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严重亏损:亏损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占注册资金数额30%以上或者亏损数额50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69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重大损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 ;
特别重大损失:致使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70条:伪造货币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货币总面额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或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满3000张(枚)的;
数额(量)特别巨大:货币总面额3万元以上或3000张(枚)以上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法释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刑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稿)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变造国家货币按伪造国家货币治罪的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注:外币应以案发时外汇牌价折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法释17号;
第171条第一款: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依据:同上;
第171条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总面额不满4000元或币量不足400张(枚)的;
数额(量)巨大:货币总面额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币量在400张(枚)以上不满5000张(枚)的;
数额(量)特别巨大:货币总面额5万元以上或币量在5000张(枚)以上
依据:同上第172条:持有、使用假币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依据:同上
第173条:变造货币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万元的;
依据:同上
第175条:高利转贷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
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定罪数额:个人:(1)吸收存款20万元;(2)吸收30户以上(3)存款户损失10万元;(4)其他严重后果;单位:(1)吸收存款100万元;(2)吸收150户;(3)存款户损失50万元;(4)其他严重后果;
数额(量)巨大:个人吸收100万元;单位吸收50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二)浙法刑(2000)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院2000金融犯罪工作会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01)86号;
第178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数额较大 面值500元;
数额巨大 面值15000元;
特别巨大 面值100000元;
第184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参照第163条标准;
数额(量)巨大:参照第163条标准 ;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86条第一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较大损失:30万元以上损失;
重大损失:100万元以上损失;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二)浙法刑(2000)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最高院2000金融犯罪工作会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01)86号;
第186条第二款:违法发放贷款罪
重大损失:个人:7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140万
特别重大损失:个人:40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800万;
依据:同上;
第187条: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重大损失:个人:7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140万;
特别重大损失:个人:400万元以上损失,单位:800万;
依据:同上;
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高法刑(2000)2号
第189条: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高法刑(2000)2号
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个人4万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
数额(量)特别巨大:个人100万元以上;单位250万元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193条:贷款诈骗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第194条:票据诈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个人票据诈骗:5000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
数额(量)巨大:个人票据诈骗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30万元以上;
数额(量)特别巨大:个人票据诈骗1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100万元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第194条:金融凭证诈骗罪 同上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第263条:抢劫罪
数额(量) 巨大:1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64、265条:盗窃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2000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25份以上;
数额(量)巨大:20000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250份以上的;数额(量)特别巨大:80000元或发票2500份(杭州市中院意见)、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1000份以上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
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较大3000,巨大30000,特巨大100000,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a、流窜3次,b、流窜区域3个,c、以盗窃所得进行违法犯罪,d、破坏性手段,重大损失※);4、累犯(数额较大5000元,数额巨大30000元#);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30000元*);无期徒刑:(1)10万元以上并具有流窜20次以上情节;(2)15万元以上并具有上述所列特别严重情节的;(3)或20万元以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注:发票是指增值税发票或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杭州市中院《刑事审判季度例会纪要》1999年8月、※杭州市中院《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1999年6月、*杭州市中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应用法律的具体意见》 1997年1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6)30号)
第266条:诈骗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4000元,发票50份;
数额(量)巨大:5万元,发票500份;
数额(量)特别巨大:20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浙高法发(1997)7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注:(1)以实际被骗数额计算;(2)发票是指增值税发票或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 诈骗罪原则上以100万元为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
第267条:抢夺罪
数额较大:1000元;
数额(量)特别巨大:1万元;
数额(量)特别巨大:8万元
依据:浙高法[1999]32号 。
第268条:聚众哄抢罪
参照第264条;其中林木 数量较大:5立方米以上;数量巨大:20立方米以上;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文;
第270条:侵占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万元 ;
数额(量)巨大:8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71职务侵占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5万元;
数额(量)巨大:1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72条:挪用资金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3万元(进行非法活动15000元);
数额(量)巨大:20万元;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1500元(省高院99年意见);
数额(量)巨大:10000元(省高院);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
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2000元;毁坏生长中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量)巨大:2万元;毁坏林木60立方米或幼树3000株以上或达到前款规定数量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浙法刑(1999)1号;浙高法[2002]9号 ;
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作为定罪的情形之一;毁坏生长中林木20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达到该数量80%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量)巨大:毁坏林木30立方米或幼树1500株以上或达到前款规定数量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情节严重(其它严重情节):破坏生产经营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损失2万元以上,破坏重要机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恶劣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关于执行刑法若干问题具体意见》(三)浙法刑(2000)3号、浙高法[2002]9号;
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1、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印章三枚以上的;2、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十份以上的;3、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十五份以上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依据:2003年6月27日刑事审判例会决议。
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情节严重:1、 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2、随意欧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毁损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0000元以上的。
依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浙检会(研)字(2001)第13号。因实施刑法第293条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它更重罪行的,以重罪论处。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欧打他人的,以随意欧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的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数额(量)较大或追究刑事责任起点:赃物价值4000元为定罪起点
依据:省高院、省高检、省厅关于修改抢夺犯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犯罪和确定敲诈勒索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浙高院[1999]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