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加强认识,准确识别恶意拖延诉讼的手段。部分当事人以合法行使诉权的方式规避法律,达到其恶意拖延诉讼的目的,其主观恶意的性质在现实中往往很难界定,较为隐蔽,需要法官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加大对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拖延诉讼案件的识别力度,阻止其不正当目的实现。
2、要严格审查,对当事人提出的各类鉴定申请,法官要进行严格审查,严把鉴定程序关,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鉴定。同时要加大对证据的审查力度,对于存在伪造重要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及时提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完善法律规定。对申请司法鉴定的,当事人须将鉴定费用交至原审法院后方才启动鉴定程序,以杜绝当事人滥用申请鉴定权。
4、制定程序性处罚标准。对恶意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拖延诉讼,造成对方当事人新的损失,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在对方当事人主张时,法院依法审查,并予支持。对恶意司法鉴定的申请人应给予相应的司法制裁,具体标准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中“虚假诉讼”的规定进行处罚,通过程序性处罚,达到遏制滥用司法鉴定的目的。
5、强化法律制裁。对滥用申请鉴定权的,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为妨碍民事诉讼加以制裁。并且在作出判决时可以确定恶意拖延诉讼当事人在败诉时应承担迟延履行金。
二、司法鉴定时间是否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司法鉴定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时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中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综上所述,由于司法鉴定时间不计入法院审理期限,因此一些民事案件当事人会频频申请鉴定来拖延时间,这样对原告是不利的。作为法院,应该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制订恶意拖延时间的处罚标准,对以拖延时间为目的的司法鉴定行为,视为妨碍民事诉讼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