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确保我国的公检法机关和相关的诉讼人员在整个过程当中能够相互配合,为刑事案件的审判创造一个绝对公平公正的环境,我国制定了刑事诉讼法这道非常重要的程序法,比如说针对刑事案件一审的审判结果要上诉的话,那么,刑事诉讼法二审期限就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的。
(一)《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重大的犯罪集团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在刑事诉讼规定的一审期限、二审期限内不能办结的,一审、二审期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按刑诉法规定期限不能审结的,也可按上述规定延长一个月审期。交通十分不便,可以延长审期的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规定。正常的司法实践上是一般不能超过1个半月,特殊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退回补充侦查后审限重新计算
二、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四)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由上文可知,在刑事诉讼法第196条当中其实就是对二审期限的明确规定,二审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对案件的审结不应该超过一个月的,就算是当前的案件是社会影响力特别大,一些比较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可以延迟审判的时间,也就是半个月,并且必须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才能延长审理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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