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害人在刑事案件中谁向谁提起抗诉?
被害人可市检察院申请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二、检察院抗诉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当然了,刑事抗诉也不是只能由受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发现法院的判决存在问题的话,那么检察院也是可以主动启动抗诉程序的,如果检察院抗诉的话,检察院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递交抗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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