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原则存疑对谁有利?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亦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该原则也被称为罪疑惟轻原则,是指犯罪事实上存在与否在证据上尚有合理怀疑时,则本乎刑罚解释谦抑性的作用,应为有利于被告之推定。
刑法作为善良人的大宪章与犯罪人的大宪章,理应发挥其保护、打击的双重作用。刑罚权的指向并不仅只是对各种破坏社会关系行为的惩罚,而更是对刑罚权实施范围与强度的限定,从而体现其正义性。而真正体现刑事正义的是刑事个案的处理,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确立,并不是对犯罪行为的姑息与放纵,而是要通过对个体权利的维护来保证对公民普遍权利的维护,它可能会牺牲小正义,但同时维护了大正义。因此,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无疑是一条基本的人权原则。
刑法与刑罚的功能也决定了存疑应该有利于被告。现代刑法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刑罚的权益保护功能与自由保障功能必须达到相对的平衡,刑罚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只应在必要及合理的范围内实施。在案件事实存在疑问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客观上维护了司法的自由保障功能,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综上所述,我国刑诉法体现公平平等原则,其中明确规定必须有足够证据才能定罪量刑,在证据模糊不清的情况下,法院应该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存疑有利于被告是基本人权法则。这一原则的贯彻实施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体现刑诉法的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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