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黄xx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黄xx的一审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黄xx,刚刚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院予以采纳。
在实体上,黄xx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一)公诉机关指控黄xx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事实不清,前后矛盾,明显与事实不符。
首先,本案中涉案的5000立方米油罐只有两个,这两个油罐根本就没有在中院裁定执行的财产范围内,裁定查封、拍卖的是xx公司名下45947.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上盖物,而这两个5000立方米油罐是位于某石油气站名下19333平方米土地上。
其次,公诉机先是认定黄xx通过xx公司以协议的方式从陈xx手中购得这两个油罐的使用权,后面又认定黄xx通过xx公司以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的方式从xx实业总公司手中取得这两个油罐的所有权。在购得这两个油罐使用权的同一个事实上公诉机关作出了两个相互矛盾的认定。
(二)公诉机关所出具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黄xx具有伙同他人对抗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帮助xx公司转移财产的主观故意。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从本案其他几位被告人的供述、所有证人的证言以及其他证据均未能证明黄xx明知从这份说明可以看出公诉机关在第一次补充侦查后尚认为指控黄xx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不足,从而将案件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在经过两次退查后,仍然无法补充黄xx犯罪的任何相关证据。
从这一点足以证明指控被告人黄xx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也就是说黄xx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在当代社会,现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非常的重要的,毕竟这个罪名他对于我们国家法院的一些执行活动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构成该罪名的话,也可以请辩护律师来进行辩护。辩护词由他们进行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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