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陈某,重庆永川人,应另一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云南昆明人)邀约于2014年12月17日和另一犯罪嫌疑人彭某某驾车从昆明出发,准备到昆明“玩玩”,并约定由罗某某负责接待。12月18日到达昆明后,罗某某便请陈某和随行的彭某某在饭店吃饭,在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向罗某某询问“有没有小麻,听 说云南这边这个“东西”挺多,想弄两颗试试什么味道”。犯罪嫌疑人罗某便说“他有几颗,可以到他的出租屋里面去试试”于是在吃过饭后罗某就带陈某和彭某到 其位于昆明市xx小区的出租屋内,到出租屋后罗某就提出叫其在昆明的朋友一起过来玩。此后罗某某在昆明的朋友马某等人一起来到出租屋,便开始吸食毒品。 期间罗某的朋友马某提出来 有朋友给他送点东西过来,他去拿一下,因为路程较远,罗某提出来交陈某开车送他去比较方便,于是陈某就开车送马某到一个加油站附近找人拿东西,在拿到东西 后开车带马某返回罗某的出租屋后继续吸食小麻,直到凌晨一点左右,公安人员因怀疑该处可能涉嫌聚众吸毒,随对罗某的出租屋进行例行检查,随后在罗某的出租 屋内搜出各类毒品1.72公斤。陈某也因涉及贩卖毒品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以昆公(西鸡)拘通字【2014】1690号拘留通知书拘留,并拘押于昆明市 西山去看守所。其余一起吸毒的人员也一同被刑事拘留。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案所涉及的毒品数量较大(1.72千克),种类涉及海洛因和小麻;涉案人员众多(九人)、涉案金额巨大,案情重大复杂。在被告陈某被拘留约一个星期后,陈某的父亲陈永某通过网络找到本律师,并从重庆赶往昆明委托本律师作为其子陈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尽量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接受陈某某家属委托后及时会见了被告人陈某,在会见并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后,初步判断在本案中,虽然在犯罪嫌疑人罗某的出租屋内搜出数量较大的毒品,但陈某只是应邀一起参与吸毒,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陈某和罗某出租屋内所搜查出的毒品有任何关联,在多番了解情况后,以其父亲陈永某的名义向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申请解除强制措施。经过多番努力终于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35天后,西山公安分局对陈某作出无罪释放决定。
裁判结果
最后,昆明市西山区公安分局作出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作出无罪释放的决定。 后记:作为在云南执业多年的律师,深知毒品对社会的极大危害,但同时,作为毒品案件中的辩护人,也有权利和义务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亲属提供最优质的法律帮助,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间接对公安机关办案进行监督,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客观上也为人民法院做出客观公正、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判决尽绵薄之力!
附: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陈永某(系犯罪嫌疑人陈某之父),男,汉族,1956年12月18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身份证号 码:5102291956XXXXXXXX,联系电话: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陈某,男,汉族,1981年12月xx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XX南路XX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已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
恳请贵局解除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犯罪嫌疑人陈某之父,自得知其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贵局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后内心万分震惊,因陈某在 老家重庆一直表现良好,做事循规蹈矩,作为他的父亲,很难想象他会去做贩卖毒品这种严重违法犯罪的事情。万般焦急中赶到云南,在多方了解了本案的一些基本 情况后,认为陈某虽然涉及“贩卖毒品罪”,但作为他的父亲,始终相信他只是参与吸毒,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陈某在公安机关的提审过程中也能如实供述自己 及一起参与吸毒被抓的另外几个人自己所知道的所有违法事实,公安机关对其解除强制措施不会影响案件侦破。故,申请人现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 规定申请解除对陈某的强制措施。申请人保证陈某在期间不离开居住地或贵局限定的区域、在公安机关需要协助调查时及时听候传讯、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依法作证和贵局对证据的收集。
以上申请恳请贵局依法予以审查批准!
此致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