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行为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贿赂。受贿行为还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为他人所谋利益三种情况。比如,下级找到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表示请其在职务问题上多关照并送给财物,该副书记答应并收受财物的,不需实际实施即可构成受贿犯罪。
与此相较,收受礼金行为则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也就是说,收钱者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实施和实现为送钱人办理任何事项,送钱人在送给礼金时,也没有提出或暗示任何具体请托事项。一般以收受礼金错误论;但如果上级领导利用职务便利为下级单位或下级单位负责人谋取了利益、或承诺为其谋取利益的,与收钱具有明显因果关系的,则应当认定为受贿。
当前对收受礼金的处罚,主要是给予党政纪律处分。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收受礼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是,有一部分专家学者主张,对所有收受礼金的行为应当一律按犯罪处理。其中一部分人建议,《刑法》中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应当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构成要件,以便将没有为他人谋利的收受礼金作为受贿犯罪处理,加大打击力度。另有人建议,《刑法》中应增设“收受礼金罪”,将收受礼金的行为单独作为一种犯罪处理。这一建议曾经写入过《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但最终未被采纳。
因此,目前在我国收受礼金并不属于犯罪行为,单纯收受礼金但不为送礼者谋取利益的行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收受礼金仍会受到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会被开除党纪。
通过对比,我们清楚的发现收受礼金与受贿之间的区别其实也不算少。一般收受礼金都是出于一种人情往来,不会涉及到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现实中,有不少打着人情往来旗号,而实际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情况,此时要注意区分,这样才能做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