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假想防卫并不是正当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对不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1)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3)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4)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本人或他人的权益;
(6)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3、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通常情况下,要是正当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话,那么正当防卫人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这里的法律责任当然也就包括了民事赔偿责任。但如果造成他人的死亡并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则就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假想防卫造成损害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不能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导致不法侵害者受到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可以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也不用判刑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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