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周某为了实施诈骗活动,承租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一办公楼作为诈骗场所,并通过中介虚报注册资本成立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陆续纠集五十余人,组成了以周某为首要分子,周某某、陈某、饶某、陆某某、嵇某、余某某等人为骨干,其他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通过购买股民身份资料,虚构江西某私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名称,编造“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短信后连续向不特定对象的股民群发,然后使用化名与部分受骗的股民进行电话连续,谎称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保证炒股赚钱等虚假事由来骗取被害人信任,然后以缴纳“会员费”、“提成费”为由共骗取362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91.62万余元。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并以诈骗罪为由对周某等人提起公诉。本案一审判决周某构成诈骗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办案思路及心得
作为本案第二被告人周某二审的辩护律师,受案后,本律师主要从侦查取证程序及本案事实情况等诸多方面着手,并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一审法院确定的罪名有误。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的行为不应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支出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罪名不成立的事实依据,从而引申出我国《刑法》对诈骗罪所作的规定与本案的事实不符。 2、本案中,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来看,均没有真正的被害人,所谓“被骗”的股民是基于本案被告人提供的信息真实得到了收益后而自愿向被告人交纳会员费和佣金。据此,本案中当事人并不构成诈骗。 3、一审判决认定当事人周某在犯罪中“负责财务、后勤”,并据此认定周某为主犯,证据严重不足,理由明显不充分。
裁判结果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本律师代理的被告人周某在本案中为从犯等意见,并判决当事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