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险的交通事故赔偿,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埋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方式有两种:一是自动履行,二是强制履行。如果对方自动履行判决,这两种方式都有可能.如果对方不履行生效判决,你可以在法定期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法院按照交通事故,占责方交通强制保险的赔偿上限—11万(伤残、死亡)走,超出部分按责任比列计算,这个钱实际是可以直接判给被告,保险公司的。同样,医疗费也是,只要在交通强制保险限额内的,只要对方占责就在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计算。
2、如果没有保险,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对相应的损失金额,直接按照比例划分。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显然是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项目来赔偿的,特别是有关保险赔偿的情况还需要由保险公司根据定损定责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认定,但如果涉及到驾驶人员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商业保险是可以不予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