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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经常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那么,也就会遇到被抚养人生活费起算时间这么一个问题。被抚养人生活费起算时间有什么要求和注意事项吗?下面,律图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被抚养人生活费起算时间有什么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该项规定未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开始之日,司法实践中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还是从定残之日起计算,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从定残之日起计算符合法律的宗旨。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时间切入点问题。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从受伤之日还是从定残之日或死亡之日起算,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个人认为,从受伤之日起算较妥,因为受伤之日是客观的、不可操作改变的,而评残、定残之日则可以通过人为操作控制。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该生活费计算的年限多少等等均与起算的时间切入点密切相关。因此,面对审理过程中的困境,笔者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可操作性的规定,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伤之日(或从定残之日)起算,从而消除当前审判中的无所适从的窘境。
二、将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依靠受害人扶养的人是否列入被扶养人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和损害赔偿法原理,只有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这一时点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才可以被列入被扶养人范围,至于发生损害事故后才需要受害人扶养的人,不在此限。即我国法律目前不支持受害人的“预期扶养义务”,因为不能随意加重加害人赔偿责任。但也有一个例外,直接受害人尚未出生的胎儿,依法享有将来接受直接受害人扶养的期待权利,故其应当能获得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此持有明确的观点并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综上所述,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起算时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从受伤之日还是从定残之日或死亡之日起算,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另外,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西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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