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2012年6月9日10时30分,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路,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万某驾驶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万某受伤。因刘某未按规定让行,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万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骨折。
万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2万余元。刘某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当时是因为万某骑车造成双方发生碰撞,其因为不明白交通事故如何处理才在事故认定书上签的字,应该是万某负全部责任。而且万某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万某无责任,刘某虽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证据,故对其就责任认定提出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对万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赔偿万某各项损失共计16,000余元。
判决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后在二审阶段,刘某自愿申请撤回了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分析:
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赔偿规则为: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双方的过错分担民事责任。在案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明确,通过事故认定书这份重要的证据,可以反映出事故的基本事实及双方的过错情况,故法院判决由全责方刘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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